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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未经作者许可转载文章构成侵权
因未经许可,私自在其经营的搜狐网转载采访纪实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处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安徽省新安晚报社记者胡跃华的作品《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在搜狐网主页登载赔礼道歉声明;赔偿胡跃华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500元。
2000年底,胡跃华应《羊城晚报》约请,创作了《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文交付该报,双方还约定,未经作者许可,报社不得许可其它媒体(包括网络)转载、复制、上载该文。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新闻周刊》进行改动后发表了该文,在署名作者为胡跃华同时作了“未经本刊允许,本刊文章拒绝转载,违者必究”的声明。15日,新华网在注明转载15日《江南时报》的情况下登载了该文。此后,搜狐公司在未经胡跃华许可、未署名且未付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该文。
因此,胡跃华起诉称,《羊城晚报》擅自改动、添加了具体地名及文字说明,不仅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给当地警方工作带来不便,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潜在威胁。此后,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羊城晚报》改动过的该文并设置了搜索链接,客观上扩散了《羊城晚报》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搜狐公司称,根据本公司与新华网之间的协议,自己在转载时未做任何改动。新华网登载该文时未注明作者,因此自己也无法为作者署名。该文系时事性文章,自己的转载属合理使用范畴,不需付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系胡跃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的采访纪实,不属单纯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羊城晚报》在首次发表该文时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北京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该文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胡跃华就该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00年底,胡跃华应《羊城晚报》约请,创作了《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文交付该报,双方还约定,未经作者许可,报社不得许可其它媒体(包括网络)转载、复制、上载该文。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新闻周刊》进行改动后发表了该文,在署名作者为胡跃华同时作了“未经本刊允许,本刊文章拒绝转载,违者必究”的声明。15日,新华网在注明转载15日《江南时报》的情况下登载了该文。此后,搜狐公司在未经胡跃华许可、未署名且未付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该文。
因此,胡跃华起诉称,《羊城晚报》擅自改动、添加了具体地名及文字说明,不仅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给当地警方工作带来不便,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潜在威胁。此后,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羊城晚报》改动过的该文并设置了搜索链接,客观上扩散了《羊城晚报》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搜狐公司称,根据本公司与新华网之间的协议,自己在转载时未做任何改动。新华网登载该文时未注明作者,因此自己也无法为作者署名。该文系时事性文章,自己的转载属合理使用范畴,不需付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系胡跃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的采访纪实,不属单纯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羊城晚报》在首次发表该文时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北京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该文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胡跃华就该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