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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 丈夫获赔2.5万
通过亲子鉴定,胡先生发现自己抚养了十多年的孩子居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愤怒之下,他把前妻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十几年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胡先生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万元。
胡先生于1992年登记结婚,后吴某生有一子,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2005年前妻吴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先生离婚。在审理离婚一案过程中,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胡先生与孩子无亲子关系。法院于2005年判决胡、吴二人离婚,孩子由女方吴某抚养。
胡先生认为,前妻长期以来欺骗自己,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而且还占用了自己的计划生育指标。现在,胡先生年龄已大,且患有严重疾病,已经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儿育女的机会。被告的行为使胡先生无法传宗接代、养儿防老,造成了原告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十几年来的抚育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32万元。
而胡先生的前妻吴某则认为,胡先生的赔偿要求是无理要求,因为孩子主要是由被告自己抚养长大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但对孩子非原告所生的事实给予承认。
法院认为,原告与孩子并无亲子关系,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把小孩当成自己与被告的婚生子女抚养,胡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内与他人生育并隐瞒真相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相应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胡先生的前妻给付胡先生抚养费二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中国法院网・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