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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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智清醒的丈夫两次被当护士的妻子送精神病院“治疗”。尽管事后二人离婚,但丈夫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证明自己并不是精神病人,他把前妻杜林(化名)、某精神病医院和某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昨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三被告侵权成立,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其中存在较大过错的杜林赔偿1.5万元。
两次被送精神病院
张某今年53岁,2002年4月17日晚,张在家看电视,杜林回家时带回3个体魄强壮的男子,“来人不由分说,强行把我拖上车,车径直开到某精神病医院。”张在医院呆了13天,无论他怎么申辩,也没人相信他是一个神智清醒的正常人。
13天后,张想办法出了院,可仅过了十多天,上次来的那3名大汉再次把张带到该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5月21日,在亲人的帮助下,张想法从医院出来。
鉴定丈夫精神正常
出院后,张某在医生的诊断书上看到“患者病情波动,在家有毁物行为”等字样。同时,他还发现一张提供给医院的写有自己名字的处方,而开处方的医院正是妻子工作单位的医院(隶属被告的那家公司),处方上称,张患有忧郁症。
张回忆道:妻子从当年的3月25日起开始给他服药,后来偶然发现,妻子给他服用的竟是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张认为,妻子是在故意制造他患有精神病的假象。张一气之下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002年9月26日,法院委托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其结果为:张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同年12月18日,沙区法院判决准予张和杜林离婚。
消息在社会上传开了
“张某有精神病,进过精神病院”的消息却传开了,这让张很郁闷。张某决定捍卫自己的名誉权,由于协商未果,他将前妻杜林、重庆某精神病医院和某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红网・李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