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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丁某与丈夫李某系台湾人,两人于1981年2月10日在美国麻萨诸塞州登记结婚。2000年李某因工作来上海,丁某留台湾工作。2003年起李某与上海女子陈某交往密切并有不正当的关系,2004年被在沪期间的丁某发现,丁某找到陈某联系方式,约见后表明身份,要求陈某停止这种不正当行为。因此事,丁某与李某关系比较僵,两人持续两地生活多年,而陈某与李某关系越来越密切。2010年初,陈某搬入了李某名下的房子,两人共同生活居住。之后,李某利用台湾户籍部门的登记漏洞开具了单身证明,2010年11月5日,陈某与李某在上海市民政局完成结婚登记。 不久,丁某发现李某与陈某同居并且已结婚。丁某找到律师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重婚罪。
律师在受理本案后,认真分析丁某提供材料,认为从现有证据来讲追究李某刑事责任证据充足,但是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是有难度的,另外以自诉还是公诉方式来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也是要慎重考虑。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认定重婚罪并不困难。但是作为第三者陈某,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却是不知道的,包括这些小三他们自己也是很糊涂的,认为这只不过是道德上的问题。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小三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前提下与之结婚的,即便是单身的,也是要构成重婚罪的。
要追究陈某的重婚罪必须要证明她在与李某结婚前是“明知”李某有配偶,虽然陈某是故意的,但是她现在也不会承认,所以在证据收集上非常困难。我们要证明:陈某明知的时间必须在结婚前,还要有明知李某有配偶的事实证据,而丁某一直以来也没有收集保留相关证据。
不过比较庆幸的是,丁某在2010年10月曾委托过律师发过律师函告知过陈某,丁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这份证据具有关键作用。
除了这份关键证据,律师还收集到很多重要证据。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律师还要考虑的一件事是,本案是通过自诉还是公诉的方式立案。
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不过自诉案件是有范围的,重婚罪属于可以自诉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案丁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另外,丁某也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要求通过公诉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从效率来看,自诉要走的程序只有法院所以结案时间快些,通过公诉程序,则要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道,时间比较慢。但是基于公诉机关的调查能力强于律师及个人,所以律师建议丁某通过公诉方式追究陈某及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经过律师及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陈某及李某对重婚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经法院判决最终两人都被认定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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