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股东债务法律咨询

一起罕见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原国有公司,后改组为有限公司,共50名职工入股。2004年,公司副总甲某企图占有公司,他与懂事长串通,推举李某任董事长,但未到工商变更登记。后李某代表公司与甲签定合同,将公司所有资产和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甲,转让前的债务由A公司承担。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公章,李某签字。后甲将300万现金打入A公司帐户,公司职工(股东)在A公司领转让金,领钱时在一分《A公司股东领取转让金》的表册上签字。之后A公司成立清算组,由原职工(股东)负责,原来职工(股东)失去工作。甲付款后,伪造了几十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A公司股东某某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甲、乙、丙(乙丙是甲的亲戚)” 甲以伪造的协议到工商变更登记,将A公司变更为B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原A公司的职工(股东)起诉甲,要求确认李某代表A公司与甲签定的合同无效,恢复原告的股东身份。  

  现在一审已经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一、以公司的名义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二、原告领取转让金是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股权转让有效。三、至于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工商登记中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审查。现原告准备上诉,请各位指点指点!  

  笔者分析:  

  这个案子应该分成三个诉。  

  第一,应该以甲、乙、丙为被告,以A公司为第三人,打一场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变更行为无效,恢复A公司原有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据就是甲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为现在工商档案中,甲是以伪造的协议作为变更的依据的,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甲、乙、丙与公司原股东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该主张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在确认之诉之后,应该再以A公司原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以董事长李某和副董甲某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理由就是其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属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故要求李某,甲某承担对公司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就是已经一审审结的这个案子。根据楼主的陈述,应该是公司代表股东一次性的将股权转让给了甲。在这个行为中,A公司及李某就股权转让系无权处分。在没有证据可以支持股东事后追认成立的情况下,应该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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