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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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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经济学中的风险描述

  信息经济学认为风险是由于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可能性;相应的,金融风险就是人们在筹集和运用资金的活动中由于不确定性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概念的核心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人们进行经济决策时不可能知道一切相关知识,更不可能准确地预见未来,这就决定了人们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会面临风险。然而,风险是可以减少的,减少不确定性就可以减少风险。根据申农的信息论,信息就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所谓不确定性实质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的状态,如果信息增加,不确定性就会减少,风险程度也就相应降低。

  显然,不完全信息与风险有着本质的联系,或者说,不完全信息就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根据交易双方在信息占有方面地位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不完全信息状态区分为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两种情况。

  在金融风险中,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等都属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因为一般来说,影响这些风险的变量(利率、汇率、国家政策等)人们都不能事先得知,而只能在市场上共同观察到。以利率和汇率为例。正常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可确切预知未来市场价格的变动方向(从而占据信息优势),而只能根据公开的信息和市场供求状况作出预期,因而信息对称。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有可能给某一方带来风险,但这种可能性对金融交易双方来说是对等和公平的。在证券市场风险中,系统风险也属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其中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政治事件、经济周期、自然灾害等。正常情况下,这些信息变量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分布是均等的,因而市场参与者面对的风险水平也是一样的。

  然而,现实是,这种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才是绝对的。以金融市场上的政策风险为例,由于我国金融体系预算软约束、体制漏洞严重、立法执法滞后,本应在政策信息对称的环境下进行的金融活动,往往由于一部分市场主体,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渠道事先得知政策动向,使交易性质发生逆转,成为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这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利用重大信息公布的时间差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将风险转移给市场交易的另一方(主要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使其承担额外损失。

  二、什么是范信息不对称?

  在PE机构选择目标企业时,两者之间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各自占有的相关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投资活动中普遍存在,可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发生在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前。由于双方接触时间短,投资商又缺乏可靠的了解企业的信息渠道,往往只能凭借企业家的介绍。此时企业家难免会夸大其词,加上投资者虽具有一定判断经验,但对该项技术的熟知程度较低因此就可能会产生错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即一些好的企业没有被选中,而-些较差的企业被作为投资对象。这无疑会给投资商的投资过程带来风险。

  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投资商与企业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后,两者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般来讲,企业内部的大量信息,如真是利润额、技术难度、产品的研发进展状况为企业管理者所掌握。虽然投资商会有定期的审查,但很难了解真实状况。这时就可能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根源于投资商与企业的利益点不同。投资商在于投资最大化,而企业追求的目标则可能是收入或其他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就可能产生管理者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来侵蚀投资者的利益的状况。由于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得企业管理者努力的方向和投资商的目标产生偏差;或者因管理者急功近利从事高风险的项目而产生严重错误,导致投资资本陷人泥潭。

  三、如何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1、相关投融资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防范风险。

  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有两类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它们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用以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具。如投资者为避免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励条款和约束条款;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的约定,等等。

  2、采用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

  ①辛迪加投资方式。联合投资,即与几家投资机构联和对一个项目进行投资,多家合作分担风险。

  ②分段投资。根据企业发展特点,在不同时期注人不同额度的投资。通过对前一段运行状况的评估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一般来说,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对于企业信息的获得在质和量上都有可能提高。这样投资商就可以在更加清晰的认识的基础上来决定终止还是追加投资,及时避免投资风险。

  ③专业化投资。投资专业化,一是指选择熟悉的行业项目。投资项目的高技术性决定了很高的专业要求;每个投资商的专业知识和熟悉领域不同,对于熟悉的行业项目,其获得信息优势就大。二是指选择熟悉的地区。这样就便于了解市场行情,及时监督管理,获得区域信息优势。

  3、完善立法,确立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资仅占百分之一的风险投资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项目收益,但同时要对风险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尚无有限合伙这一法定形式,这就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在未来的合伙法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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