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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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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李女经人介绍与钱男相识相恋。20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04年12月2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争吵。2005年4月20日,钱男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钱男认为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李女和他的共同赠与,所以其有权主张要求分割,但李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1)原告钱男与被告李女离婚;(2)被告李女陪送的嫁妆贵被告李女所有;(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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