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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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1月,吴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并于2008年2月生一女孩吴月(化名)。2010年12月,因感情不和,吴先生与周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四间平房归吴先生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吴月所有,周女士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女儿吴月由吴先生抚养,周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3年12月,在双方家人的撮合下,吴先生与周女士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谁知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2015年2月份,周女士再次提出离婚,并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吴先生询问,这种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吴先生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吴先生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女士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根据《合同法》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吴先生与周女士在前婚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周女士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