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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和签名哪个更具效力
法院:公章具有公示效力以此为准
拖欠货款,拒不归还。于是,债权人将出具担保书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担保书上虽然盖有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却被鉴定所否认。那么,公章和法人有签名到底哪个更具效力,法院一纸判决作了回答。
11月
9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若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8万余元和违约金的前提下,责令出具担保书的上海浙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审判决。
要求担保人随带连带责任
龙凤公司与若客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书后,至去年
10月
28日,若客公司尚欠龙凤公司货款
3.8万余元。由于索款无果,龙凤公司将若客公司和担保人浙腾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若客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浙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腾公司却不同意诉讼请求,称没有提供担保。
法人签名经过鉴定被否
经查,在加盖浙腾公司印章的担保书中载明,浙腾公司作为若客公司的坚实业务伙伴,愿意为若客公司自去年
4月
1日起至今年
3月
31日全部销售业务中的欠付货款总额在
20万元以下的部分欠款进行担保。
经司法鉴定,担保书中刘先生的签字并非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的签字。于是,浙腾公司称该份担保书中浙腾公司的公章是由龙凤公司的业务员孙某偷盖的,担保书上刘先生的签字也是由孙某冒签的。现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而孙某在逃。
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浙腾公司是否需对若客公司的未付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对担保书中加盖的公司印章,浙腾公司并不否认。然而,非法人签字是否就足以推翻印章真实性?法人的签名和企业盖章的行为出现冲突时,因企业公章已经在工商局登记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法院认为,应以企业公章为准。从而确认浙腾公司与龙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浙腾公司理应对若客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若客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当然,浙腾公司在全部履行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若客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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