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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2006年8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今年8月28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明年1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知真相后小丽很生气,不知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赵山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小丽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而老板同时成立“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使员工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条件。劳动者如果遭遇小丽这样的状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具体做法是,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你的工作内容、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单、税单。如果与你续签合同的是一家没有正常业务的空壳公司,你的工作内容往往就是原来的内容,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并没有变更。再有就是在社保中心查明,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查明,你的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等等。
即使在和“实业公司”合同到期后,小丽又和“贸易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这样,虽然小丽和“实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如果小丽获得了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延续一年后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小丽和“实业公司”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丽每月可以得到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观点】
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赵山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小丽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而老板同时成立“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使员工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条件。劳动者如果遭遇小丽这样的状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具体做法是,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你的工作内容、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单、税单。如果与你续签合同的是一家没有正常业务的空壳公司,你的工作内容往往就是原来的内容,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并没有变更。再有就是在社保中心查明,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查明,你的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等等。
即使在和“实业公司”合同到期后,小丽又和“贸易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这样,虽然小丽和“实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如果小丽获得了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延续一年后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小丽和“实业公司”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丽每月可以得到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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