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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市遭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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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虽系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车祸身亡后,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按“同命同价”原则判决赔偿有关损害费用。

    张某生前系河南省南阳市某厂合同制工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有稳定的收入,并在该厂居住。宁夏吴忠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拥有东风EQ4153C半挂货车一辆,韩某为其实际控制人。2006年10月2日,韩某雇佣的司机何某驾驶该车行至河南省249省道347Km+400M处,与骑自行车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张某轧死。张某亲人遂将韩某及其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韩某辩称:张某系农业户口,应按农业户口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是农业户口,但他自2002年3月1日以来至今一直在南阳市居住,与南阳某厂签订有长期劳动合同,并且有稳定的收入,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体现同命同价原则。

    故法院最终判决韩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张某亲人196161.8元,其余58720.6元由张某亲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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