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法律诉讼

劳动法解析: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 )本条中 "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具体是指什么?
《劳动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9/5)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本条中的 "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是指:
  (一)森林业代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5 米以上(含 5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 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2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12/9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 . 先天性心脏病;
  2 . 克山病;
  3 .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

9 7 3 1 2 4 8 :
联系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