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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货损风险代理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2007年1月份初,A公司与张家港某公司达成一份不锈钢买卖合同,其中一批货物装载26个集装箱交由C公司承运。C公司签发了四套集装箱货物运单,共涉及不锈钢数量为650.610吨,总货值16668628.20元,装货港为广州黄埔码头,卸货港为张家港, 承运船舶“SS号”。
    1月18日,B公司所属“YS”轮与T公司“SS号”在上海港长江水域相撞后,“SS号”沉没,A公司所有货物落水,经打捞,认为损失为9776335.80元。
    考虑到A公司的损失巨大,而且本案涉及受害方多,案件处理程序繁琐。A公司与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按效果收取律师费。在接手案件后,律师得知双方船只都已向法院申请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就向法院申请参与基金分配,之后依法提起确权之诉。同时,我方也向承运人提起运输合同之诉。
     可惜的是双方船只对责任比例达成的仲裁和解对于A公司及其它货主极为不利,并且承运人是租船承运人,也享有赔偿与船东相同的责任限制。在有限的赔偿条件中,律师为A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赔偿和解比例,以最快的速度结案。
     水路货物运输货损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在最快的时间内取得合理的赔偿款,对当事人就是最大的利益保障。争议中货主经层层代理,无法及时了解货物状况,损失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所以迟早介入事故处理也是减少损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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