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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房屋所有权归属风险代理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A女士与B先生是同学,两人从2000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B先生继续就读研究生深造,而A女士则走上了工作岗位。2006年初,B先生研究生毕业,在苏州工作。在去苏州之前,B先生与A女士商量后,决定先买一套婚房。双方选定了位于虹口区的一套商品房。由于B先生刚刚毕业,收入尚不稳定,无法开具收入证明,不具备申请贷款的资格,双方便商议由A女士作为主贷人,买下了这套房子。其中,B先生支付了首付款43万余元,A女士支付了首付款22万余元,另外申请的21万元公积金贷款和52万元商业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由A女士偿还,商业贷款则由B先生作为共同还款人一起偿还,房产则登记在双方名下。2009年初,B先生从苏州回沪,一直居住在双方购买的房子中。但是由于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并直接影响到了A女士和B先生的感情,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一直争执不下,A女士委托律师为争取房屋所有权进行风险代理。起诉后,律师提出,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但是考虑到A女士为房屋的主贷人,公积金贷款由其承担,并且在购房过程中,A女士及家人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考虑到这些因素,房屋归A女士所有比较合理。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系争房屋归A女士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A归还;A应支付B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44万余元,并支付B已归还的房屋贷款本息,同时,就房屋增值部分,A还应补偿B房款人民币25万元;双方于款项付清之后,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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