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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承股权为何不能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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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央视播放的一个案例,股权人死亡,企业以股权可以继承,但股东身份不能继承,强迫股权人的继承人退股。法院支持了企业的主张。

身份能不能继承过去封建社会是可以的。皇帝封给的臣子的爵位可以世袭罔替。现在这种身份的继承当然不复存在了。继承关系必须受继承法调整。继承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法律规定很清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包括任何身份。例如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但作者或发明人的身份是不能继承的。

但是话又说回来,作者和著作权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是两个概念。作者和发明人和身份是不能专让和继承的,但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却可以因权利的专让或继承而发生转移。身份和所有人及权利人是两个概念。公民既然继承了财产权,就成了该项财产的所有人和权利人。那么财产所有人的身份是随着财产继承而取得的,这不是继承身份。而是继承所有权必然的结果。总不能说你可以继承财产,但不能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吧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财权是可以继承的,那么继承人当然就具有著作权或专利权中财产权的权利人身份。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是著作权或专利权中财产权的权利人,怎么去行使该项财产权呢

回过头来再说本案。股权可以继承,各方均无异议。公民既然继承了股权,当然就成了股权所有人,也就是股东。所以股东的身份不是继承而来的,而是由股权所有人身份决定的。法院既然承认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就应当承认继承人是新的股权所有人,也就是股东,否则股权何在股权是什么难道不是对股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吗承认继承股权,但不承认其股权所有人身份,这实际上是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以股东身份不能继承而剥夺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是在偷换概念。是因股权继承而变成股东,并不是因继承股东身份而取得股权嘛!继承存款而成为储户,继承房产而成为业主,谁能说不行呢

至于本案被告对股东身份的规定,在入股时是有效的,但对入股后持股人身份的限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不能对抗法律规规定,即不能对抗原告的继承权。

其实本案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个股权虽然名义上是以丈夫的,但在法律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应属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利。即便不谈继承,原告也完全有权行使代位权,取得该项股权。由此不由想到央视播放的另一案例,即一笔难断的情人债案,该案中妻子以共同财产为理由,讨回去丈夫生前赠给第三者的24万元,法院支持了她的主张。那么本案股权不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顺便说一下本案中的另一个问题。被告方主张退股只退本金,不考虑股本是否增值。理由是每年给股东固定的收益,是旱涝保收的,股东没有承担风险。如果被告方的说法成立,那么这就不是股权而债权,双方实际是还本付息的借贷关系,而不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股份关系。如果真是这样,被告就有非法集资之嫌。

本案被告方一副怎么说怎么有理的样子,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也许是因为有法院做后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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