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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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去世,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权?继承股权由股东会决定还是依照法律规定?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对一起股权继承案件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股东的妻子和儿子共同享有相应股权,并判决公司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原告为股东。
妻儿起诉争取股权
胡先生在今年2月去世,胡先生生前是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相应股权。胡先生去世后,他的妻子宋女士携儿子将该出租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该公司35%的股份变更到自己和儿子名下,并由该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事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胡先生并不是享有35%的股权,而是只持有10%的股权,另25%属于挂名,实际由他人分别持有;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行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即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合法继承人应继承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所以在公司的股东胡先生去世后,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故原告提出的变更股东名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行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即是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禁止性规定的抗辩意见,属无理强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享有35%股权
关于被告公司提出胡先生实际只持有10%的股权,另25%属于挂名,实际由他人分别持有的主张,法院认为,这种说法与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录记载不符,本案不予处理,如属于挂名股东,实际股东或者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争议,可另案告诉。
依照《公司法》、《继承法》,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宋女士母子为被告出租汽车公司的股东,共同享有35%的股权。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注销胡先生的出资证明书,向宋女士母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原告宋女士母子二人为公司股东,共同占有公司3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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