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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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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 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 的, 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 或者履行 债务 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 或者履行 债务 不符合约定, 债务 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 债务 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 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 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 债务 人,致使履行 债务 发生困难的, 债务 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 人提前履行 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 人提前履行 债务 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 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 人部分履行 债务 ,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 人部分履行 债务 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 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 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 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 债务 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 人的行为。 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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