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

借贷纠纷法律服务

理清担保法中的诉讼时效和期间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理清担保法中的诉讼时效和期间

一、先看这几个条文:

1、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5、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大家看看上面红色体部分,是不是感觉很乱?我在复习担保法的时候,每每看到这里就很头疼:

1、每看一次就要仔细地研读,好不容易才能搞懂。

2、后来,每次翻开法条,能明白,合上书,又有些乱。

3、过一段时间,想到这个问题又是一片茫然。

4、最可恨的是,每当我做这样的题的时候,就会很痛苦的想:到底是没有约定的是2年? 还是约定不明的是2年? 到底是没有约定的是6个月?还是约定不明的6个月?

也曾发帖子询问过,也曾聆听多个教授的讲座,都收效甚微,就在今天,我又一次看到这里,就这个问题整整研读了一个小时,终于理清了思路,我想,我记住了,理解了,并且再也不会混乱了,欣喜之余,想到有多少人会和我一样曾为这个问题痛苦过,便迫不及待的来到这里,写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关于《担保法》上的诉讼时效和期间

1、首先分成两部分: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

(1)担保物权

A、担保物权是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不得约定。所以,《担保法解释》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B、所以,关于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根本不会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C、这样只需记住《担保法解释》12条第2款的规定即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注意:这里说的是债权,不是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D、简单的说:担保物权的请求期间=债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

E、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2)人的保证

这个问题相对担保物权而言较为复杂,这里要分清两个问题:一是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二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下的期间。

A、我们所要记住的是保证期间,即在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情况下分别是多长时间,千万注意,这可是保证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没有中止、中断,而诉讼时效有。

还要记住,保证期间经过后,当事人还可基于保证合同的2年的诉讼时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详言之,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保证期间一旦顺利经过,保证人便胜利大逃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当事人在保证期间内的任何一天向保证人提出担保责任,那么,就会发生两个效果:a、保证期间消灭,b、诉讼时效启动,进入2年的倒计时(但是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就是连带责任,是向保证人提出,而导致保证期间失效,直接转入2年倒计时,
但是一般保证,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以后,导致保证期间失效,而且不是直接转入2年倒计时,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转入。。。――感谢 halfsheep同学的指正 )。

这个问题明白后,我们进入第二个问题:

B、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下的期间

a、因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请求权,而非物权(千万要与担保物权区分开),所以,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于是便产生两种情况: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

b、先说没有约定:

*当事人压根没有约定。

*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当事人如果这样约定其实就是一句废话,其实,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国民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才作这样的解释的,试想:如果是这样约定,债权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本就没有权利主张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却到期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这和没有订立保证合同有什么区别?(约定和债权期限相同的道理是一样的)为了保护这位不懂法的被保证人的利益,立法者才强行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约定,并且强行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c、再说约定不明: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如何记住哪种情况下是6个月,哪种情况下是2年呢?

可以这样理解: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是因为不懂法,或者基于相互的信赖才没有约定,双方都没有恶意,所以,既要保护被保证人,又不能太亏待了保证人,所以规定的保证期间要短一些,6个月,半年的时间就够了。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特别是像《担保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下,很难说,不是保证人故意而为来骗被保证人的,那么,对这样一个心怀鬼胎想逃避责任的保证人来说,立法者是不允许的,是要惩罚他的,所以规定保证期间2年,让你心怀不轨。

9 7 3 1 2 4 8 :
联系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