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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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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在当今国际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在我国一些单位、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管理和保护力度不够,造成现状比较混乱的局面。为保证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本文阐述了无形资产流失的现状和产生的不良影响,阐明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的重大意义以及必须从法律途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的几点思考。

  一些权威人士预言“世界性的注册商标是一个国家的国宝。哪个国家拥有更多的世界性商标,它就是未来世界的经济强国。”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无形资产做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它的存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从无到有,从肤浅到深入,已经形成了一股潮流,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在我国还有一部分单位、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管理和保护不够深、不够广,以致现状比较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加以探讨,使认识深化、全面,以保证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不断发展、壮大。

  一、无形资产的流失及其不良影响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商业秘密等。

  近年来,由于保护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我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比较差,使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经常会出现著作权益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抢注商标、假冒商标等等一些不良现象。无形资产流失之严重,尤以商标为重。如据报载,一家私营企业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近千个,目前,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有400多个,该企业已成功的将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一个商标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另外还正在同一家美国公司商讨转让其注册的另一个商标,据说美方愿意出150万美元,该企业认为不满意,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又如1984年3月,天津汽车工业公司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天津汽车公司投巨资进行广告宣传,使“天津大发”的市场知名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日方却抢先在中国将“大发”商标进行注册。1991年双方合同期满,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痛失“天津大发”商标专用权,不得不重新注册“华利”及后来的“夏利”商标。

  上述两例均反映了在商标注册制度中存在的权利失衡现象,前者反映的是大规模注册商标的问题,后者反映的是抢注商标的问题,虽然大规模的注册商标、抢注商标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中关于“自愿注册”的原则,但客观上存在着消极影响。至于著作权受到侵犯、专利权受到侵犯、假冒商标的案例更是举不胜举。这些不仅违反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和消极影响更大。

  首先、由于大量不在商品流通领域内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使真正需要商标的生产者遇到困难。

  其次、由于专用权具有垄断性,注册所有人即使自己不使用该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许可证或转让专用权而获得巨大商业利益,造成一种不公平的商业竞争。

  第三、专利权、著作权受到侵犯,如不严加追究,使得一些人不动脑、不费力、照抄照搬别人的劳动成果。这不仅严重影响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劳动积极性,更增长了一些不良社会风气。

  第四、抢注商标,假冒商标不仅给商标使用者造成极大损失,也很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原则。

  最后,无形资产的流失不仅严重的影响了一些驰名企业的效益,更严重的破坏了一些名牌产品的声誉,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实质是无形资产所有权人对无形资产实施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是无形资产所有权人、国家动用法律武器对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对无形资产所进行的保护。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度,就谈不上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很好的管理和保护无形资产,所以管理和保护好无形资产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法律制度,是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力度。

  1.有关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的国际公约。

  因为无形资产具有地域性,仅仅是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越来越发达,国际市场逐步形成,无形资产制度也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各国经过谈判,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方面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此来促进各国技术进步,保护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使全世界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在加强国际合作这方面,我国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比较迅速。1967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后,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此,无形资产保护走上了国际合作的道路。而我国是1980年6月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拉开了我国参与无形资产国际管理与保护合作的序幕。1985年、1987年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巴黎公约”协商会议。1987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后来又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等。有力的保护了别国和我国无形资产的产权,促进了技术进步,促进了社会发展,提高了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效益,适应了国际经济、技术发展趋势。

  尽管我国在无形资产国际合作方面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并没有加入一些较好的国际间的无形资产保护组织,没有签订一些较好的国际公约、条款。别国对我国进行的大规模的“反倾销”,而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束手无策等等。所以以后要更加注意国际间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的无形资产产权,使我国的无形资产不受别国侵犯,以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实力。

  2.我国无形资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走过了40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不久,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章程》。这样,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6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在十年动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上停止了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得到迅速发展,十几年来,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1982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5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版权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2月,对专利法作了修改,此外,还制定和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等。到此,无形资产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

  三、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历经坎坎坷坷发展到现在,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导致如前所述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为此,我国政府应考虑。

  1.对无形资产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无形资产注册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尤其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限制。依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虽然经过依法登记,但不能代理承担民事责任的商户,也不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除了依法的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不能申请,但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松,对于工商业者而言,只要获取了营业执照,不管从事何种工商业活动,都可以任意注册各种商标,而无论商标是否与其经营行为及其范围相符,也不论其注册的商标能否实际使用;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申商标注册,对商标申请人的条件的过于宽松,导致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的生产行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否则不予办理。

  2.对无形资产的各项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加强撤销制度,明确侵权人、违法人的经济责任。

  对一些具有不公平性而形成的注册行为,应加强撤销制度,但仅仅是撤销是不够的,这会对不公平竞争者产生侥幸心理。应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种不公平竞争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一方面用于补偿遭受损失的一方所付出的实际代价;另一方面用于补偿因不公平竞争给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和给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带来的额外工作负担,法律让那些不公平竞争者认识到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这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明白那种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一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的行为,需要为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不公平利益付出更大的代价。

  3.加强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某些执法人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不够,虽然无形资产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够强硬,结果导致一部分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不公平竞争,对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打击了一部分人的创造积极性。所以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一部分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合格考试等措施,净化执法空气。

  4.各单位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认真学习、研究无形资产及其法律制度,对于别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给予沉重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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